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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以專利技術入股涉及何稅?
隨著大眾創(chuàng)業(yè)、萬眾創(chuàng)新的形勢不斷高漲,時常出現自然人以自己擁有的專利技術所有權(以下簡稱專利技術)出資入股的情況,自然人以擁有的專利技術出資入股涉及增值稅、印花稅、個人所得稅?! ∫弧⒃鲋刀悺 ∽匀蝗艘詫@夹g出資入股,取得股權形式的經濟利益,屬于銷售無形資產,應按“銷售無形資產-專利技術”繳納增值稅,增值稅的征收率為1%。 自然人以專利技術出資入股合同可以按技術轉讓合同認定登記。如果專利技術入股合同經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自然人可持技術入股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自然人以專利技術入股可免繳增值稅。 自然人以專利技術出資入股不能享受免繳增值稅的,應以繳納的增值稅為依據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等附加稅費。前述附加稅費根據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 主要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規(guī)定,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fā)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yè)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三條規(guī)定,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qū)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印花稅 專利權轉讓合同應按“產權轉移書據”貼花。自然人以專利技術出資入股,該協議原則上屬于專利權轉讓協議,自然人需要按“產權轉移書據”貼花,并根據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 主要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局關于對技術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地字〔1989〕34號)第一條規(guī)定,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書據,適用“產權轉移書據”稅目。 三、個人所得稅 自然人以專利技術出資入股,屬于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梢赃x擇在一次性繳稅;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也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自發(fā)生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或者選擇適用專利技術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主要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
行業(yè)資訊 發(fā)布日期:2021-06-03 -
這3種延期申報納稅不需加收滯納金
一般地,企業(yè)未按規(guī)定申報納稅,逾期申報繳納稅款的,應按規(guī)定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稅收滯納金。 提醒:并非所有未按規(guī)定申報納稅,逾期申報繳納稅款的情形,都要繳稅收滯納金。 【案例簡介】2017年7月,M公司通過某省稅務局網上報稅平臺申報2017年度1-6月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由于辦稅人員操作失誤,導致一筆自用房產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無法正常申報。經報主管稅務機關,需層報省級進行系統(tǒng)后臺更正處理,后由于稅務機關啟用電子稅務局等原因,M公司在2018年8月才將該筆稅款申報入庫。問M公司這種延期申報納稅是否應加收稅收滯納金? 【案例解析】本案由于稅務機關的責任,M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未加M公司收稅收滯納金。 根據本案案情,M公司沒有主觀故意延期申報繳納稅款,主要由于稅務機關申報系統(tǒng)原因預期申報繳納稅款,即由于稅務機關的責任,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guī)定不予加收滯納金。 法規(gu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號) 第五十二條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法規(gu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2002〕362號) 第八十條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稅務機關的責任,是指稅務機關適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不當或者執(zhí)法行為違法。 總結:因稅務機關適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不當或者執(zhí)法行為違法,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3年內補繳稅款時,不需繳納滯納金。
行業(yè)資訊 發(fā)布日期:2021-06-03 -
股權交易藏隱情 稅務稽查破玄機
2019 年初,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稽查局在對股權轉讓行為進行專項案源分析時,運用多項涉稅分析研判系統(tǒng),精準查獲一起涉嫌非法集資及涉稅違法犯罪的復合型案件。該案的偵破不僅為國家挽回5000 多萬元稅款損失,還促成天津市稅務局稽查局出臺了針對性更強的《股權轉讓業(yè)務查辦指南》,并推動天津市稅務局與市場監(jiān)管委建立股權轉讓涉稅信息共享監(jiān)管平臺。線索交叉,還原案情真面目天津市稅務局稽查局在對股權轉讓行為進行專項案源分析中,發(fā)現兼任21 家企業(yè)法定代表人的高某某,其名下多個企業(yè)間存在頻繁轉讓股權行為。天津市稅務稽查部門第一時間利用信息定向抓取工具搜集比對高某某及其相關企業(yè)的全部股權交易信息,經過綜合研判,發(fā)現高某某的反常舉動:2017年2月,高某某控制下的B 工程公司通過簽署“盈利預測補償協議”(即資產收購型對賭協議),將持有的C園林公司股份與JL 公司進行了股權置換。而在2018 年2 月,B 工程公司又將互換得來的JL 公司股份轉讓給高某某控制的D 咨詢公司。B 工程公司取得JL 公司的股份僅一年就平價轉手,這不具商業(yè)目的的操作是何用意?而在公安經偵部門的研判中,高某某實際控制的企業(yè)也赫然在列。為了查明在這短短一年時間里,高某某控制企業(yè)間巨額股權轉讓過程中是否存在涉稅風險,天津市稅務稽查部門決定以B 工程公司、C 園林公司、JL 公司、D 咨詢公司間股權轉讓交易涉稅情況為檢查重點,成立檢查組,以B 工程公司為突破口進行立案調查。按照案源分析結果,檢查組制定了三方面重點檢查內容:一是股權轉讓中是否存在未確認投資收益的所得稅問題;二是平價轉讓股份的動因;三是這背后是否存在某些金融風險。針對以上三個問題,檢查組通過比對“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收益”“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科目及JL 公司股東大會信息等內容,B 工程公司兩年內的兩次股權轉讓被逐步還原。2017 年2月,B 工程公司將其持有的C 園林公司賬面價值約3900 萬元的股份轉讓至JL 公司,并取得其對價約2.54 億元的股份。對賭協議約定,B 工程公司在2017—2019 年度累計實現凈利潤不低于4 億元,累計經營性現金流量不低于1.7億元。若未能完成上述業(yè)績,則B 工程公司將以所持股份及自有現金進行全額補償。然而2018 年2 月,B 工程公司突然將其持有的全部JL 公司股份平價轉讓給同為其控制的D 咨詢公司。通過進一步比對,檢查組發(fā)現B 工程公司取得的全部投資收益合計2.15億元,按照相關文件規(guī)定,其可分期5 年遞延確認投資收益,但B 工程公司不僅在2017 年應確認而未確認投資收益0.43 億元,而且由于其在2018 年再次轉讓了該項股權,還應在當年的匯算清繳期時一次性確認投資收益1.72 億元。如此巨額的投資收益,B 工程公司并未申報繳納稅款。頂住壓力,多部門聯合出拳面對稅務部門的檢查結果,當事人高某某辯稱:一是第一次股權轉讓時簽定的對賭協議中約定的未來收益屬于不確定因素,為“或有事項”,不應提前確認投資收益;二是第二次股權轉讓為平價轉讓,且均為高某某本人控股,實際就是“左口袋轉右口袋”,不屬于轉讓行為,應繼續(xù)享受5年遞延納稅政策。對此,檢查人員告知高某某,首先,稅法中對收入的確認及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有明確的規(guī)定,不存在“或有事項”;其次,同一企業(yè)法定代表人名下企業(yè)間平價轉股無需繳稅,但5 年內二次轉股行為不可享受遞延納稅政策。但高某某不認可檢查結果。天津市稅務稽查部門頂住壓力,多次就政策適用的準確性向國家稅務總局請示,將有關情況進行專門匯報,得到了政策的權威解答。同時,天津市稅務稽查部門嚴把證據關,檢查組先后向有關機構和多家銀行調查取證,拓展第三方取證渠道。經過多次對接企業(yè)負責人,解答相關稅收政策及法律問題,企業(yè)最終接受了檢查結果。B工程公司股權交易中存在的涉稅問題雖已查清,但仍有兩個問題不明:一是B 工程公司為何在一年時間內便將價值高達2.54億元的股份進行了平價轉讓?二是該案源背后是否存在某些金融風險?檢查人員兵分三路,一路繼續(xù)對B 工程公司相關賬簿資料深挖取證、對B 公司相關工作人員做好詢問筆錄;另一路利用各系統(tǒng)內數據信息對C 園林公司再次研判;其余一路利用“爬蟲軟件”在搜索引擎上清洗整理高某某、B工程公司、C 園林公司、JL 公司、D 咨詢公司相關風險信息。檢查人員發(fā)現,一方面C 園林公司2017—2019 年度現金流量表、利潤表中數據顯示,截至2018 年底,C 園林公司僅完成39.9% 的對賭承諾業(yè)績。如果不是在2018 年初高某某將B 工程公司持有的JL 公司股份轉移至D 咨詢公司,那么B 工程公司將會面臨巨額賠償風險。另一方面,檢查人員發(fā)現,B 工程公司在河北、山東等地借助PPP 項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且已存在逾期兌付、無法償債等問題。綜合上述信息,檢查組推測高某某及其名下B 工程公司依靠多年資本積累、過往實際工程項目等背景,結合其持有的巨額股份作為聯合背書,在多個省市非法集資,現已出現“爆雷”問題,高某某急于變賣資產套現。檢查人員推導出疑點信息后,迅速與公安經偵、人民銀行反洗錢等部門展開聯動,將相關報告線索、總結報告通過稅警平臺傳遞至相關單位開展研判偵查。最終,稅務部門就B 工程公司未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2.15 億元的行為,作出補繳企業(yè)所得稅5200.56 萬元的決定。2020 年1 月23 日,人民銀行配合公安機關對B 工程公司、高某某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立案偵查。案例啟示股權轉讓業(yè)務是稅收管理中的重點內容。本案中復雜的股權轉讓關系,涉及頻繁的資金流動,對賭協議,以及背后的非法集資,需要查案人員冷靜的判斷、精準的分析、廣泛的調查,其啟示意義在于:一是在稽查個案中要善用信息化工具。充分運用稅警合成作戰(zhàn)指揮平臺、“爬蟲軟件”等信息化集成工具廣泛收集、處理多方信息數據,全面掌握行業(yè)性企業(yè)特征及經營模式,深挖敏感業(yè)務涉稅風險點,不斷延伸和提升“智慧稽查”作戰(zhàn)視角及實戰(zhàn)能力。二是在部門聯動中要建立共享機制。天津市稅務部門與外部門展開積極互動,通過與市場監(jiān)管委建立股權轉讓涉稅信息共享監(jiān)管機制,實現了對全市股權轉讓稅源前置監(jiān)控。三是在社會治理中要發(fā)揮新的作用。隨著掃黑除惡、反電信金融詐騙等與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息息相關的專項斗爭的開展,稅務稽查部門應積極發(fā)揮職能優(yōu)勢,協同外部門打好社會治理組合拳。
行業(yè)資訊 發(fā)布日期:2021-06-03 -
對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的一點建議
現行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主要是《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yè)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yè)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兩個文件,這兩個文件的核心政策是“居民企業(yè)(以下簡稱企業(yè))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guī)定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這條政策有效地優(yōu)化了企業(yè)兼并重組市場環(huán)境,減少了納稅人在企業(yè)重組過程中的稅收壓力。但筆者注意到,在實務操作中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還存在一點不足之處?! ?1、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在實務操作中的不足 企業(yè)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從會計處理角度可以分為不構成控股合并業(yè)務的投資行為、構成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業(yè)務的投資行為和構成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業(yè)務的投資行為三種投資行為,根據會計準則的規(guī)定,前兩種投資行為均需要在投資行為發(fā)生時確認相關損益,構成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業(yè)務的投資行為則無需在會計上確認當期損益。 根據財稅〔2014〕116號文件規(guī)定,企業(yè)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于投資協議生效并辦理股權登記手續(xù)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因此,無論是屬于哪一類投資行為,納稅人在投資協議生效并辦理股權登記手續(xù)時均需要在稅法上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目前的文件規(guī)定存在以下幾點問題: 一是納稅人不能切實享受稅收優(yōu)惠。因納稅人在預繳時即需要確認全部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并預繳所有稅款,這導致納稅人不能切實享受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yè)所得稅遞延納稅優(yōu)惠政策,如果稅額較高并且納稅人資金緊張,這將進一步增加納稅人負擔?! 《羌{稅人可能無法在預繳時填報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所得。當納稅人的投資行為構成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業(yè)務時則會發(fā)生這種問題,因該類投資行為無需在會計上確認相關損益,而稅法上需要確認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所得,由此產生稅會差異,但筆者在《企業(yè)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中并未發(fā)現可以填報該項調整的表單項目,納稅人無法在預繳納稅申報表中對此項會稅差異進行納稅調整。 三是會增加征納雙方非必要的流程手續(xù)。納稅人在預繳時申報繳納了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相關企業(yè)所得稅稅款,在次年匯算清繳時享受遞延納稅優(yōu)惠則很可能會發(fā)生退稅,納稅人需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抵)多繳稅款,而主管稅務機關則需要為納稅人審批和辦理相關手續(xù),增加了征納雙方非必要的流程手續(xù)?! ?2、對當前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的一點建議 一是明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yè)所得稅遞延納稅政策在預繳時即可享受。建議總局對當前文件進行補充修改,具體修改的文件條款為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文第四條,明確納稅人在季度預繳時即可享受遞延納稅優(yōu)惠?! 《切薷难a充當前的《企業(yè)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建議將A200000表第6行次“減:免稅收入、減計收入、所得減免等優(yōu)惠金額(填寫A201010)”修改為“減:免稅收入、減計收入、所得減免、遞延納稅等優(yōu)惠金額(填寫A201010)”,并在A201010表中增加“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納稅調整”項目,當會計和稅法上均確認非貨幣資產投資所得時,該項目填寫遞延納稅分期均勻確認稅收所得額與會計所得的差額(負數),當會計上不確認但稅法上需確認所得時,該項目填寫遞延納稅分期均勻確認稅收所得額(正數)?! 》秦泿判再Y產投資企業(yè)所得遞延納稅優(yōu)惠政策確實為納稅人帶來了稅收紅利,筆者希望總局能進一步將該紅利落到納稅人的心間。
行業(yè)資訊 發(fā)布日期:2021-06-03 -
土地增值稅清算中土地成本常見處理
最近一段時間,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房地產企業(yè)的開發(fā)項目已陸續(xù)取得竣工備案,完成房地產開發(fā)周期,逐步進入土地增值稅清算時點。近期,有不少房地產企業(yè)向筆者咨詢:土地成本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如何處理? 真實案例 甲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房地產開發(fā)項目自2018年1月進行開發(fā),增值稅方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2020年10月,甲公司預售商品房,取得含稅銷售收入10900萬元,對應增值稅上允許抵扣銷售額的土地成本為3000萬元,其他土地增值稅開發(fā)成本為4000萬元,開發(fā)費用按10%的比例扣除,財政部規(guī)定的其他扣除項目按土地價款和開發(fā)成本之和加計20%扣除。假設不考慮其他因素,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甲公司應如何確認該土地增值稅清算項目的收入及成本? 政策規(guī)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件”)附件2《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第(三)項第10條規(guī)定,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鲜鲆?guī)定充分考慮了房地產行業(yè)在土地成本支出方面增值稅鏈條的完整性。具體來說,如果按照傳統(tǒng)增值稅管理理念,銷售額中的常規(guī)抵扣項目,如無特殊情況,應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等有效扣除憑證作為依據。土地價款的“票據”一般為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jiān)(印)制的財政票據。36號文件的上述規(guī)定,從源頭上確保了房地產行業(yè)涉及土地成本的增值稅鏈條不發(fā)生斷裂。 基于上述營改增的稅種變化,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價外稅的特性,使得其對不含稅收入、成本及稅金的確認口徑與此前營業(yè)稅時期發(fā)生較大改變,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面臨收入和成本的確認口徑可能存在不一致的問題?! 〕R娮龇ā ≡趯崉罩校R娮龇ㄒ话闶请m然在增值稅銷售額中已扣除土地價款,但在土地增值稅處理過程中,暫按“不調減成本也不調增收入”的清算口徑進行處理。企業(yè)除按該正常處理,還包括調增土地增值稅清算收入等思路?! “凑铡安徽{減成本也不調增收入”的思路,甲公司土地增值稅銷售額為=10900÷(1+9%)=10000(萬元),土地增值稅可扣除土地成本額為3000萬元,扣除項目金額=(3000+4000)×(1+10%+20%)=9100(萬元),增值額=10000-9100=900(萬元),增值率=900÷9100=9.89%,適用30%稅率,速算扣除系數為0,因此,甲公司該項目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900×30%=270(萬元)?! 』谡{增土地增值稅清算收入的思路,某省會城市稅務部門規(guī)定,納稅人選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土地增值稅預征收入按“含稅銷售收入÷(1+9%)”確認;土地增值稅清算收入按“(含稅銷售收入+本項目土地成本×9%)÷(1+9%)”確認,即:納稅人按規(guī)定允許以本項目土地成本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應調增土地增值稅清算收入。含稅銷售收入指納稅人銷售房地產時取得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利益?! 』诖?,如果甲公司開發(fā)的該項目位于上述省會城市,預售房產時土地增值稅預征收入為=10900÷(1+9%)=10000(萬元)。根據36號文件規(guī)定,甲公司應繳納的增值稅為=(10900-3000)÷(1+9%)×9%=652.29(萬元)。甲公司該項目土地增值稅不含稅收入=(10900+3000×9%)÷(1+9%)=10247.71(萬元)。同時,甲公司土地增值稅可扣除土地成本額為3000萬元,扣除項目金額=(3000+4000)×(1+10%+20%)=9100(萬元),增值額=10247.71-9100=1147.71(萬元),增值率=1147.71÷9100=12.61%,適用30%稅率,速算扣除系數為0。因此,甲公司該項目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1147.71×30%=344.31(萬元)?! ∪绻罄m(xù)出臺的政策規(guī)定稅務需要遵從會計處理,那么,在差額納稅時,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fā)〈增值稅會計處理規(guī)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相關規(guī)定,相關主體還應調減土地增值稅稅前扣除的土地成本?! √幚斫ㄗh 目前,房地產企業(yè)在土地成本抵減增值稅銷售額過程中,如何確認土地增值稅方面的收入和成本,尚無明確規(guī)定。筆者建議,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須持審慎態(tài)度,既不調增收入也不調減成本,待針對這一問題出臺具體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后,再按規(guī)定處理。具體處理時,應及時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確認屬地口徑及政策依據,規(guī)避因不規(guī)范操作稅種間口徑差異引發(fā)的涉稅風險?! 」P者提醒,根據36號文件附件2《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第(三)項第11條規(guī)定,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價款,以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jiān)(印)制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因此,相關主體在計算銷售額時,應當取得相關土地價款的合法有效票據。
行業(yè)資訊 發(fā)布日期:202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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