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成都艾聚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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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21-06-08
關于這個問題,我們需要區(qū)分以下幾種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一、股東是否在公司任職
我們打個最簡單的比方。張三買了甲上市公司的股票100股,這樣張三也算是甲公司的股東了——確實如此,甲公司召開股東大會(一般線上召開),進行投票表決,張三也是有投票權的(通常股票軟件即可操作)。然而,張三要上甲公司報費用,估計不能吧。
也就是說,股東在公司任職(當然不必說“受雇”了,因為股東本身就是“老板”),乃是其費用可以入賬的必要條件之一(只是“之一”)。
二、是否屬于公司公務費用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八條 企業(yè)實際發(fā)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例如,張三雖然任職于甲公司。但他五一自行去某省A旅游景點度假,這發(fā)生的費用當然不能在甲公司入賬、抵稅了。而張三若受甲公司派遣,前往某省A市洽談業(yè)務,相關費用支出自可依法入賬、抵稅——當然,只是“可以”,還要有“合規(guī)原始憑證”。
三、是否取得合規(guī)原始憑證
(一)稅前扣除憑證在管理中遵循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原則。
(二)對于經營活動支出來講,通常是指發(fā)票;當然,對于客運費用來講,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等,也是能夠得到認可。
(三)企業(yè)應將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資料,包括合同協(xié)議、支出依據(jù)、付款憑證等留存?zhèn)洳?以證實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
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八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分別乃是稅前扣除實體要件和形式要件,二者皆為必要(單獨則并不充分),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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